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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创新招商项目生成机制。各级商务和发改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加,从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近期要从我省产业结构的现状出发,注重策划一批处于技术高端的大项目以及与我省优势产业相关的延伸配套项目。
(十一)创新各种资金相互融通的机制。不断拓宽引资渠道,鼓励外来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及技术改造升级,实现国资、外资以及民资的融通。鼓励并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通过国(境)外上市融资,实现国内产业资本与国际金融资本的融合。鼓励具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引进国(境)外投资基金,实现国内小资产与国际大资本的融合。鼓励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BOT(建设、运营、转让)、PPP(公共、民营、伙伴)、BT(建设、转让)等新型融资方式吸收外来资金。积极稳妥地使用国外优惠贷款。
(十二)创新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了解和掌握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建设情况,实行重点跟踪、重点服务、重点督查。建立重大在谈项目汇报制度。各地每季度要将在谈外资项目汇总报省商务厅,在谈内资项目汇总报省经协办。建立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的有关服务、配套条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推进。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议制度。省政府每季度召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业厅、经协办等相关部门,围绕重大项目用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严格用地程序的同时,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户。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省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到资率、开工投产率。
(十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将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了解政策、精通外语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外省招商引资的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不断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运用专门的招商公司,进行招商引资工作。
五、营造招商引资良好环境
(十四)创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体制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协作”的工作体系。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政府的责任在于引导与服务,决不能越俎代庖。招商促进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为招商引资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创造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围绕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和营运成本,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促进体系。凡是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出台的政策,要切实落实到位;凡是外省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都可以学习借鉴。同时要积极探索,围绕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技术开发和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十六)营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强化依法行政和主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重点加强“窗口行业”的形象建设。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透明度。要积极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作法和经验,其他省份已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其他省份已下放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不能下放的要尽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国家政策规定的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后置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
(十七)创造良好的快速通关环境。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6〕63号),加快电子快速通关建设,加快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实现水路运输48小时抵上海,公路、铁路运输24小时抵深圳;进出口集装箱一般贸易货物提发货水路运输24小时内完成,铁路运输15小时内完成,航空运输10小时内完成,公路运输8小时内完成。要加强快速通关的监管体制建设,创新模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强化合作。
(十八)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各级政府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本地发展优势及特点,鼓励海内外客商来鄂投资兴业。要善于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在国(境)内外充分宣传湖北改革开放成果,介绍湖北良好的投资环境,推介湖北重大引资项目,对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依法及时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并制订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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