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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9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地产、价格、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
  (一)用于出租经营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得对外出租。
  (二)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活动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当事人合法证件。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三)租赁房屋经登记备案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可作为场所合法的凭证;若用于居住,其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凭证之一。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所有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对未申请房屋租赁登记的当事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查处。
  四、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工商、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整体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市场  秩序  意见
━━━━━━━━━━━━━━━━━━━━━━━━━━━
  抄送:市委各部门,黄冈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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