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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14  
 
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章)
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黄政发[200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黄冈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促进黄冈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三条 凡进入市区工业园区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落户工业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具体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引进。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八条 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之日起,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附加,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等额、后2年减半奖励给投资企业。
第十条 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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